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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邯山检公诉刑诉〔2018〕234号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公诉刑诉〔2018〕23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4041980********,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村**号院**栋**单元**号,住邯郸市**局**家属院**号,务工。2017年10月22日因持刀砍伤他人被邯山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8年2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姚某某均与张某甲谈过恋爱。2017年10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姚某某在邯郸市邯山区滏漳路**家属院**号张某甲朋友张某乙租住处接醉酒的张某甲时相遇,并因琐事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李某某持菜刀在滏漳路交通局家属院门口西侧,将被害人姚某某砍伤,致其左侧少量血气胸。经鉴定:邯公物鉴(伤检)字2017第2635号被害人姚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2018年2月22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到案经过;3、辨认笔录;4、鉴定结论;5、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 靖

                                   二○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看守所(二看);

    2、本案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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