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公诉刑诉〔2018〕34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4031984********,回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路**条**号,住**小区**号,无业。2017年7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即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4日0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在邯郸市邯山区滏河南大街**KTV内,因琐事与被害人伊某某及友人发生争执,相互厮打,被告人马某某将被害人伊某某打伤,致其左眼眶内壁及下壁骨折。经鉴定:邯公物鉴(伤检)字2016第0225号被害人伊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邯公物鉴(伤检)字2016第0224号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的损伤属轻微伤。
2017年7月21日被告人马某某向邯山区公安分局投案。案发后,当事双方已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被告人马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到案经过;3、辨认笔录;4、鉴定结论;5、证人证言;6、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靖
2018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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