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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邯山检公诉刑诉〔2018〕461号侯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公诉刑诉〔2018〕461号

被告人侯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2127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路**号东**号楼**单元**号,住邯郸市高开区**小区**号楼**单元**号,个体。2018年9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6日7时许,被告人侯某某与儿子温某某在邯郸市邯山区**乡**市场内与相邻摊位被害人张某某及儿子常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相互厮打,被告人侯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打伤,致其右侧7-9肋骨骨折。经鉴定:邯公物鉴(伤检)字2018第1789号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2018年9月14日,被告人侯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4、到案经过;5、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靖

2018年1127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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