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公诉刑诉〔2018〕46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 130404197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路**小区**号,现住**小区**号,个体经营“邯郸市**投资有限公司”。2018年2月1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即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7年4月间,被告人韩某某在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上的**大厦**楼**室,以邯郸市**投资有限公司为由,在邯郸市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被告人韩某某采用不限制范围的人传人方式,介绍发展社会公众为邯郸市**投资有限公司吸收资金。案发后10人到公安机关报案,经审计:被告人韩某某以投资邯郸市**投资有限公司为由进行非法吸纳实收金额11270000元,已付利息3827160元,现仍涉及未返还金额共计74428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2、相关书证;3、辨认笔录;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27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 靖
2018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看守所(二看);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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