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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邯山检公诉刑诉〔2019〕21号)(秦某某妨害公务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公诉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某某,女,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3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号;现住邯山区******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0月5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02月27日15时许,在**派出所内,民警梁某某和杨某某在办理被告人秦某某与行人逯某某互殴案件时,秦某某无理取闹,导致工作无法开展,在梁某某和杨某某对秦某某劝阻过程中,秦某某将梁某某裤子撕破,踹了杨某某腹部一脚,并将该所里询问室内的电脑主机和显示器摔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正常办案,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大为

2019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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