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公诉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870********,邯郸市人,汉族,中专文化,现住邯山区**乡**村**大街**号,2018年1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在邯山区**路**大厦**座**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持本人建行信用卡(主卡)找到受害人王某某,以该信用卡透支款到期为由,将该卡交由受害人王某某,请其代为还款17000元并支付手续费150元。当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催促受害人王某某还款,该王分两次还款200元(刷出100元)和16800元,被告人徐某甲收到还款短信后即通过电话银行客服将该卡(主卡)挂失,之后,被告人徐某甲解除挂失并使用该卡副卡支取卡内资金16900元。
2017年11月2日,被告人徐某甲在邯郸市**大街**村东口刘某某经营的**门市内,在支付340元手续费后,再次使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刘某某15000元。
2018年1月15日,被告人徐某甲被抓获后,先后通过现金及微信转款方式,退赔被害人王某某现金20000元,微信转款至被害人刘某某账户15100元,获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相关书证:3.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少华
2019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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