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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邯山检公诉刑诉〔2019〕54号)胡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公诉刑诉〔2019〕54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2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号楼**单元**号;住本市邯山区****号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0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项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胡某某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作为邯郸**投资有限公司会计(财务总监),协助公司老板朱某某(2017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中被告人胡某某主要负责接待客户和向客户支付利息这项工作,在其工作期间共非法吸收10人共计128万元存款,获取业绩费36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大为

2019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在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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