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未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4311969********,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镇**村**巷**号,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镇**村**巷**号,职业:务农,政治面貌:群众。2007年12月2日犯抢劫罪,被隆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5年9月22日犯抢劫罪、强奸罪被馆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即2014年12月2日至2034年12月1日。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邯山分局解回重新侦查起诉。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11月22日崔某甲(户籍姓名为崔某甲)、崔某乙在原邯郸县河沙镇镇闫庄村南被抢劫,崔某甲被杀,崔某乙重伤,崔某甲之女(现名为:姚某某)被抢走,下落不明。此案至今没有侦破。2003年底的一天,被告人范某某伙同其妻子王某某(另案处理)将崔某甲案中被抢的女婴(现名为:姚某某),通过师某某(另案处理)以5000元左右的价格转卖给邢台市平乡县**镇**村的高某某。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范某某被从服刑的河北省隆尧监狱解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拐卖儿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属于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与原判刑罚未执行部分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俊燕
2020年3月14日
附:1.犯罪嫌疑人范某某现羁押在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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