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冀邯山检未刑诉〔2020〕3号)(王某甲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邯山检未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130404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庄**街**排**号内**号,现住原籍。2017年10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丛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被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邯山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日02时许,在邯山区陵西南大街与贸易街交叉口西北侧非机动车道上,吕某某(已判)与梁某某相遇,在与梁某某交谈几句后,吕某某和与梁某某同行的田某某发生口角,后吕某某伙同与其同行的被告人王某甲、聂某某(已判)将与梁某某同行的田某某、崔某某、王某乙等人随意殴打,致田某某、崔某某、王某乙三人受轻微伤。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其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又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俊燕

(院印)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