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邱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51978********,汉族,小学文化,原邱县**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镇**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8年10月9日被邱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潜逃境外),2019年7月25日在越南胡志明市被抓获归案,2019年7月31日押解至广州市第三看守所代押,2019年8月2日被解回邱县并执行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19年9月6日被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存有漏罪、漏犯,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再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候某某在经营**有限公司期间,指使其公司会计霍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山东省梁山县的郭某某(另案处理),以票面金额的4.0-4.5个点左右的价格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用于抵扣税款。经侦查,自2010年8月至2011年5月,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他们从临清市**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从太原市**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票一张、从安阳市**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从河南**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九张。上述1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达11320968元、税额1644973.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税务机关抵扣税款相关材料、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江某某、高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候某某及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霍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在经营**有限公司期间,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国家税款,且涉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睢景全
(院印)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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