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邱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2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武夷山市**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19日被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19年8月22日被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21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邱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2020年4月20日被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9月份,被告人郑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网络上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经邱县公安局侦查,郑某某组织下线卢某某、周某某、余某某三人参与“北京赛车”赌博游戏,三人的投注资金流水达1040000元,郑某某按投注金额的2.5%的收取网站返点,共获利2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银行流水、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等;
2.证人卢某某、周某某、于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赌注,且参与利润分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且有不宜关押的疾病,故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期执行二年,罚金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睢景全
(院印)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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