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邱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劫、抢夺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抢劫、抢夺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摩托车在邱县**镇**村东一条东西小路上,尾随骑电动车行驶的被害人陈某某,趁其不备强行夺取陈某某肩上的挎包,抢包未果造成陈某某摔倒。
(2)2020年5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摩托车在邱县**镇**村北的公路上,尾随骑电动车行驶的被害人刘某某,趁其不备将其身上的挎包抢走,致刘某某摔伤。包内有小米手机一部及现金180元。经鉴定,刘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小米手机价值150元。
(3)2020年5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再次驾驶摩托车在邱县**镇**村北公路上,追上骑电动车行驶的被害人和某某,强行将其挎包抢走,包内有黑色OPPO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31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王某某抓获证明、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受害人和某某、刘某某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陈某某、和某某、刘某某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文书
(1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邱公物鉴(伤检)字[2020]062号。
(2国宏信价格评估集体邯郸分公司价格评估结论书,国宏信(冀.邯郸)(价)字[2020]第0009号。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
(1)陈某某被抢劫案作案地点邱县**村东西公路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一组。
(2)刘某某被抢劫案作案地点邱县**镇**村村北公路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一组。
(3)和某某被抢劫案作案地点邱县**村村北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一组。
(4王某某辨认三起抢劫案现场的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
4对王某某家进行搜查的搜查笔录及扣押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驾驶摩托车追赶并抢夺受害人挎包,抢走挎包两个、致一名受害人轻伤一级,被抢物品及现金总价值3466元。上述行为由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加以证明,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及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涉嫌抢劫、抢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庆彬
(院印)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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