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冀邱检刑诉【2020】49号褚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邱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褚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0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邱县**镇**村**组**胡同**号。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到邱县公安局投案,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2日17时50分左右,被告人褚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拼装自卸翻斗车,在邱县**镇**村东装土运到王某丁家门前东西道路南侧边沟内,在卸下第二车土准备再次去村东装土时,将站在边沟上的王某甲碾压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伤者王某甲损伤属重伤二级;经邯郸法证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王某甲符合多发损伤及骨折、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经邱县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及邯郸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认定,褚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王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信等;

2证人和某某、姚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5、鉴定意见:(1)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第13043012020000004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邯郸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的邯公交复字结论【2020】第000000185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认定书;(3)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邱公物鉴(伤检)字【2020】088号鉴定书;(4)邯郸法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邯郸法证司鉴【2020】尸鉴第202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2张;(5)邯郸燕赵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燕赵司法鉴定【2020】鉴字第6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无证驾驶无牌照拼装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红霞

(院印)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一式八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