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邱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2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广平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3月31日被邱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在逃),2019年12月8日到邱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后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日晚,被告人郭某某伙同路某某(已判决)经事先预谋后,路某某电动三轮车,郭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路,路某某将**路东侧绿化带工地内160米电缆线盗割后交给在外望风等候的郭某某,并由郭某某装至电动三轮车内离开现场。后路某某将所盗电缆线予以销赃,郭某某分得赃款1800元,现已挥霍。经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该被盗电缆线价值为人民币25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受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郭某某及同案犯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鉴定;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睢景全
(院印)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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