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邱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3198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馆陶县**镇**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20年9月25日被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10月6日被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玉米联合收割机,在梁二庄镇焦路村为受害人张某某收获玉米。过程中,被告人郭某某操作不当,不慎将雇主张某某绞入联合收割机拨合轮,导致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邱县农业农村局邱农字【2020】第001号农机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农机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驾驶证复印件等;
2.证人赵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尸体检验鉴定书;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驾驶农机具从事农业生产时,违规操作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睢景全
(院印)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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