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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邱检刑诉字刑诉〔2019〕87号赵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河北省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邱检刑诉〔2019〕8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41973********,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单元,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因犯非法拘禁罪,2014年7月15日被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8年6月7日被邱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在逃),2019年4月8日因投案次日被邱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邱县看守所。

本案由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12月4日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李某某(已判决)雇佣的陈某某(已判决)、王某某(已判决)、姬某某(已判决)、张某甲(已判决)等人,分别乘坐遮挡牌照的商务车由邯郸来到邱县**街口东侧,手持镐把、锤子等工具将停放在此处的车牌号为京******宇通牌客车的车玻璃、前后大灯及左侧倒车镜砸坏。经鉴定,被砸宇通牌大客车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4244元。

2、2014年12月5日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李某某雇佣的陈某某、姬某某、张某甲等人,合乘车牌号为京******客车来到邱县**街口东侧,将停放在此处的车牌号为京******客车围住,并与为该客车中转乘客的冀******面包车司机张某乙发生争执,将该面包车车玻璃砸坏并将车主张某乙打伤住院。经鉴定,张某乙伤情尚未构成轻微伤;被砸面包车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7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及被砸车辆照片;

2.书证: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信等;

3.证人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赵某某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邱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邱价鉴字【2014】第74号关于被砸车辆零部件价格的鉴定结论书、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2014)年县公安法医鉴字第(247)号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

7.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利娜

(院印)  

2019731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两张;

3、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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