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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鹏飞、罗幼辰盗窃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冀鹏飞,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92********,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镇**村**组,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被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被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10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被告人罗幼辰,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省份证号码5103031988********,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栋**单元**号,住自贡市贡井区**号**号。因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于2004年12月被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9月被自贡市贡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5月自贡市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八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冀鹏飞、罗幼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6日15时17分许,被告人冀鹏飞、罗幼辰窜至自贡市高新区东方威尼斯**栋**楼**号,用技术开锁方式入户盗窃,盗窃苹果7plus手机1部、卡西尼运动手表2块、野格牌白酒1瓶、红酒2瓶,冀鹏飞负责销赃并分给罗幼辰300元;2020年4月7日14时许,冀鹏飞、罗幼辰窜至自贡市高新区**栋**楼**号用技术开锁方式入户盗窃,盗窃玉溪和谐香烟2包和软云烟6包。

2020年4月8日,冀鹏飞、罗幼辰被抓获归案,侦查机关在其人身及相关处所搜出了作案工具和部分被盗物品。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9日将被盗的苹果7plus手机找回,现已将被盗的黑色苹果7plus手机1部、野格牌白酒1瓶、香烟4包发还给了被害人。冀鹏飞、罗幼辰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自贡联立评估事务所评估,被盗物品评估价格分别为苹果7plus手机1部1020元、卡西欧男士电子表1块800元、卡西欧女士电子表1块510元、野格牌白酒1瓶138元、玉溪软包装香烟6包144元、玉溪和谐硬包装香烟2包80元,合计26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等程序性文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抓获说明;视频侦查报告;通话记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

二、被告人冀鹏飞、罗幼辰的供述和辩解;

三、被害人杨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四、证人某某甲、姚某某、孙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五、评估咨询意见书;

六、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七、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冀鹏飞、罗幼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鹏飞、罗幼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技术开锁方式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冀鹏飞、罗幼辰曾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七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冀鹏飞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罗幼辰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成平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冀鹏飞、罗幼辰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纸质材料28页、光碟1张;

3.证据目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换押证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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