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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内蒙古某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兴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单位内蒙古**特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24***********),地址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住某某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段某某,男,身份证编号:1302221957******** ,现住址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文化程度初中,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21957********,汉族,初中,企业负责人,内蒙古**特钢有限公司副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住内蒙古**特钢有限公司宿舍。

本案由兴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内蒙古**特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10月31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6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9月23日,对内蒙古**特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林地建料场进行查证,经查证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是内蒙古**特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具体负责厂房、车间、办公楼等筹建、施工、生产事宜中行使法人权利,办理相关事宜。2013年6月份,在兴和县某某工业园区B区(兴和县某某乡某某村委会)建料场涉嫌非法占用林地,林地原有地貌已完全改变,原有植被被破坏,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

 经聘请呼和浩特市信华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内蒙古**特钢有限公司建料场涉嫌非法占用林地的地类、树种、林种、面积及对林地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的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经测定内蒙古**特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0.93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树种为杨树,林种为防护林,森林类别为国家一公益林地,林地保护等Ⅲ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证明、兴和县林业和草原局证明、董事会任命决定书、授权委托书、内蒙古**特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2.证人杨某某王某某史某某史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 呼和浩特市信华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5.兴和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内蒙古**特钢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内蒙古**特钢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内蒙古**特钢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建议对被告单位内蒙古**特钢有限公司单处罚金三万至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耀斌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现住在内蒙古**特钢有限公司宿舍。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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