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19〕3276号
被告人冉以轩,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在沪无固定住处。2010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8月17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9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贷款诈骗罪于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以轩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分别于2019年2月1日、4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同年5月16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冉以轩与被害人顾某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7月间,冉以轩多次趁顾某某熟睡之际,使用顾某某的指纹解锁手机后,冒用顾某某名义,在支付宝APP中向重庆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营的蚂蚁借呗申请贷款,后随即转入其本人的支付宝账户内花用,数额累计人民币72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如下:
1.7月12日2时40分许,冉以轩在重庆市万州区其老家住处,冒用顾某某名义申请贷款24000元。
2.7月14日4时50分许,冉以轩在重庆至上海的路途中,冒用顾某某名义申请贷款8000元。
3.7月20日14时15分许,冉以轩在上海市嘉定区梅园路华勋宾馆,冒用顾某某名义申请贷款20000元。
4.7月31日0时15分许,冉以轩在上海市嘉定区清河路莫泰168宾馆,冒用顾某某名义申请贷款20000元。
2018年8月16日,被害人顾某某收到支付宝催款短信方得知上述贷款事实,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9月18日,被告人冉以轩经公安机关上网追逃被抓捕归案,到案后拒不供认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2.支付宝转账记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支付宝蚂蚁借呗页面截屏、被害人顾某某提供的手机APP页面截屏、重庆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出具的合同明细;3.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手机通话录音;4.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5.公安一键搜信息页面截图;6.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页面截屏;7.户口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8.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临时羁押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9.被告人冉以轩的多次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以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向金融机构骗取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以轩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鉴振
2019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冉以轩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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