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冉光虎盗窃案)_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二部刑诉〔2021〕Z13号

被告人冉光虎,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5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重庆市奉节县,住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3月17日被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5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3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7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2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9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5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6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8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5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8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9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刑事拘留,次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光虎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冉光虎到莆田市秀屿区**镇**小区**便利店门口将被害人梁某某一部电动车上的五个电瓶盗走。经鉴定,被害人梁某某被盗五个电瓶价值人民币(币种下同)476元。

2、2020年10月5日凌晨,被告人冉光虎到**镇**路**照明店门口的辅道将被害人蔡某某一部电动车上的五个电瓶盗走。经鉴定,被害人蔡某某被盗五个电瓶价值313元。

3、2020年10月10日早上,被告人冉光虎到**镇**小区8号楼楼下将被害人曾某某一部电动车上的五个电瓶盗走。经鉴定,被害人曾某某被盗五个电瓶价值376元。

4、2020年10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冉光虎到秀屿区**镇**村**公交站附近的一家超市门口将被害人郭某某一部电动车上的五个电瓶盗走。经鉴定,被害人郭某某被盗五个电瓶价值487元。

5、上一起之后,被告人冉光虎又到秀屿区**镇**路**饭店门口,将被害人王某某一部电动车上的六个电瓶、被害人易某某一部电动车上的五个电瓶盗走。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被盗六个电瓶价值712元,被害人易某某被盗五个电瓶价值487元。

5、2020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冉光虎到秀屿区**镇**路260号门口将被害人黄某某一部电动车上的三个电瓶盗走,后又到**镇**大道将被害人程某某一部电动车上的六个电瓶盗走。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被盗三个电瓶价值299元,被害人程某某被盗六个电瓶价值514元。

6、2020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冉光虎到**镇**村**家具店门口将被害人林某某一部电动车上的六个电瓶、被害人顾某某一部电动车上的五个电瓶盗走,又到**村**窗帘店门口将被害人徐某某一部电动车上的五个电瓶盗走,再到**镇**村二房612号门口将被害人郑某某一部电动车上的五个电瓶、被害人吴某某一部电动车上的五个电瓶盗走,最后到**村二房342号门口将被害人赵某某一部电动车上的五个电瓶盗走。经鉴定,被害人林某某被盗六个电瓶价值424元,被害人顾某某被盗五个电瓶价值250元,被害人徐某某被盗五个电瓶价值499元,被害人郑某某被盗五个电瓶价值337元,被害人吴某某被盗五个电瓶价值475元,被害人赵某某被盗五个电瓶价值660元。

上述被盗电瓶价值共计6309元,均被被告人冉光虎卖给过路收废品的人,获利约1500元。

被告人冉光虎于2020年10月16日在莆田市秀屿区**镇**村一饭店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冉光虎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郑某某等14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冉光虎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莆田市秀屿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关于一组蓄电池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5.勘验、辨认笔录: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光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光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光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冉光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婧

2021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冉光虎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壹份。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