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冉剑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0〕Z287号 

  被告人冉剑(外号“建哥”、“龙龙”),男,1975年****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6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重庆市奉节县**街道********-**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01年11月9日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1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奉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剑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冉剑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孟某某、黄某某、宋某某、毛某某、牟某某、李某某等人,具体事实如下:

1. 2018年8月29日,被告人冉剑与孟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联系后,将四包疑似甲基苯丙胺(冰毒)放置于奉节县鱼复街道滨江国际A区大门口垃圾桶处,孟某某取得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冉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600元。孟某某将该四包疑似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张某某后被查获。经称重,被查获的四包疑似甲基苯丙胺净重1.35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疑似毒品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 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冉剑与黄某某(另案处理)通过电话联系后,将一包疑似甲基苯丙胺放置于奉节县鱼复街道滨江国际A3栋5楼消防栓处,黄某某取得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冉剑300元。黄某某将该疑似甲基苯丙胺分成两包,将其中一包贩卖给杨某某后被查获。经称重,被查获的两包疑似甲基苯丙胺净重1.15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疑似毒品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3.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冉剑与宋某某(另案处理)通过电话联系后,将一包疑似甲基苯丙胺放置于奉节县永安街道施家梁菜市场大梯子旁居民楼二楼的楼梯间角落处,宋某某取得毒品并将400元现金放置于取货地点后离开,冉剑随即取走现金。宋某某自己吸食一部分毒品后,将剩余的疑似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万某某后被查获。经称重,被查获的一包疑似甲基苯丙胺净重0.8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疑似毒品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4.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冉剑与牟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等方式联系后,将一包疑似甲基苯丙胺放置于奉节县永安街道环彬白帝天下4期2号楼平街3楼的消防栓内,牟某某取得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冉剑500元。牟某某将该疑似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刘某某后被查获,经称重,被查获的疑似甲基苯丙胺净重0.54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疑似毒品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5.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冉剑在奉节县**街道**路**家属楼**单元**楼李某某的租住房内,将一包疑似甲基苯丙胺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李某某支付1000元现金给冉剑。

6. 2020年4月14日,冉剑与毛某某(另案处理)通过电话联系后,将一包疑似甲基苯丙胺及两颗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放置于奉节县鱼复街道滨江国际B8栋8楼消防栓内,毛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冉剑450元。毛某某将毒品分为两份,自己吸食了一部分,将其中一包疑似甲基苯丙胺和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吴某某后被查获。经称重,被查获的两包疑似甲基苯丙胺净重0.5克,一颗半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15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疑似毒品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7.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冉剑在奉节县**街道**路**家属楼**单元**楼李某某的租住房内,将一包疑似甲基苯丙胺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李某某支付1000元现金给冉剑。

8. 2020年4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冉剑在奉节县**街道**路**家属楼**单元**楼李某某的租住房内,将一包疑似甲基苯丙胺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两人交易完成后被当场查获。民警从李某某处查获一包疑似甲基苯丙胺,从冉剑处查获1000元现金及七包疑似甲基苯丙胺。经称重,从李某某处查获的疑似甲基苯丙胺净重0.81克,从冉剑处查获的疑似甲基苯丙胺净重14.75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疑似毒品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清单、指认照片、通话清单、微信交易记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前科材料、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证人孟某某、黄某某、宋某某、牟某某、毛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丁某某、万某某、苏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冉剑的供述和辩解;

4. 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

5. 检查、扣押、封存、拆封、称量、检材提取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6. 抓获现场视频、通话清单电子数据、手机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剑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9.9克,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0.1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冉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冉剑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欣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冉剑现羁押于奉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散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