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冉勇,男,生于196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0702196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址:四川省江油市**街道**街**号附**号,四川**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10月11日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勇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21年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底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冉勇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在从事二手房买卖和代理客户在中国银行办理小额贷款业务的工作中,先后找到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等人,通过伪造了房产证、离婚证、户口本、营业执照、银行流水、买卖合同等贷款资料的方式,以三人的身份信息在中国银行德阳分行办理小额信用贷款共90万元,并在贷款发放后通过转账取现的方式归自己用于还债、消费等。2015年3月,被告人冉勇因无力还款而逃离德阳。2020年10月8日,被告人冉勇在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菜场内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被告人冉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等资料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珺珂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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