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995号
被告人冉华,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单元**-**。因犯职务侵占罪,2007年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三年;因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2015年4月被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8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冉华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8日5时许,被告人冉华驾驶牌照为渝AP****的面包车来到重庆市渝北区仙桃数据谷中建七局工地22号楼车库,将被害单位湖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437.77元的电缆线38.2米截断盗走,后将电缆线销赃。
2020年5月11日,被害单位工作人员将被告人冉华控制后拨打电话报警,冉华明知他人报警后自己再次报警并在原地等待,公安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将冉华抓获。到案后,冉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登记、进货单、营业执照、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冉华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称量笔录、提取笔录;
6.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冉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冉华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冉华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姚 健
检察官助理:卢大力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冉华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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