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一部刑诉〔2020〕754号
被告人冉启万,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暂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路**巷**室(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27日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28日被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日被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20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启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凌晨左右,被告人冉启万在本市本区新竹路金地阳光城**地产店内,将八台电脑及显示器盗走,后以人民币232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甲。
2020年8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冉启万在本市武昌区楚善街首义路**房地产中介店内,将九台电脑及显示器盗走,后以人民币2100元的价格将其中八台卖给李某甲。
2020年8月22日,被告人冉启万被公安人员抓获,在李某甲处查获上述其收购的十六台电脑。经鉴定,这批电脑及显示器价值人民币11636元。涉案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物证照片;2.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电脑配置明细、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鲁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蔡某某、余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冉启万的供述和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7.辨认笔录;8.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微信转载记录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启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63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启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瑶
检察官助理:程萌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冉启万现羁押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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