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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启武盗窃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冉启武,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87********,土家族,文盲,农民,户籍在贵州省沿河县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暂住本市嘉定区**路**号**号楼**室。2010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3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贵州省沿河县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5日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启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冉启武至本市嘉定区**镇路**弄**号**室被害人姚某某家中,窃得人民币现金约1800元、欧元现金580元(折合人民币为4525.74元)、四个黄金路路通(总计价值2450元)、一枚**戒指(价值1500元)、一根**项链(价值2800元)、一枚宝石镶嵌戒指(价值4000元)、一根Y型吊坠银项链(价值100元)、一根金手链、一只手表等物品。

2019年9月23日17时许,民警在被告人冉启武暂住地将其抓获,同时查获涉案赃款赃物及开锁工具、手套等物品。被告人冉启武到案后否认实施盗窃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照片;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3.监控录像及截图、接受证据清单;4.国家外汇管理局人民币汇率中间价;5.价格认定结论书;6.户籍资料、公安档案系统信息、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带回羁押强制隔离戒毒决定通知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7.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8.被告人冉启武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启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启武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蕾

2020年4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冉启武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补充材料五份。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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