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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启毅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619号

被告人冉启毅,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221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群众,住重庆市开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9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启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冉启毅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冉启毅于2020年6月至2020年7月间,先后四次在武汉市江汉区**路**医院门口,从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此的三轮车摊位上,盗走若干水果,具体如下:

被告人冉启毅于2020年6月某日23时许,在被害人徐某某停放于上述地点的三轮车摊位上,盗走五、六个西瓜、一挂香蕉、一串葡萄;

被告人冉启毅另于2020年6月某日23时许,在被害人徐某某停放于上述地点的三轮车摊位上,盗走五、六个西瓜;

被告人冉启毅于2020年7月某日23时许,在被害人徐某某停放于上述地点的三轮车摊位上,盗走五、六个西瓜、一挂香蕉;

被告人冉启毅另于2020年7月某日23时许,在被害人徐某某停放于上述地点的三轮车摊位上,盗走六、七个西瓜。

经物价部门认定,案发时间段内,涉案水果价格分别为:香蕉3元/500g,葡萄8元/500g,西瓜2元/500g。

2020年8月19日,被害人将被告人冉启毅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涉案水果部分由被告人销赃,获赃款合计约人民币400元,赃款已挥霍;其余水果均已灭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抓获及破案经过、价格证明、指认作案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冉启毅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启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启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启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冉启毅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冉启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宏

检察官助理:冯畅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冉启毅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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