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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启财盗窃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酉检刑诉〔2020〕Z218号 

  被告人冉启财,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21992********,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酉阳县**镇**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日被酉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启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凌晨,被告人冉启财伙同冉某某(另案处理)、樊某某(另案处理)在重庆市酉阳县**镇**村**组小地名“**”处,将被害人彭某某栽种在该处的一颗金弹子树木以“刨根剪枝”的方式盗走,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冉某某将该盗窃所得的金弹子树木以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湖南省龙山县**镇居民黄某某,后经重庆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酉阳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苗木价值为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被告人冉启财及同案犯樊某某、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4.证人陈某某的陈述;

5.苗木价格评估报告、酉阳县价格认定报告;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

7.扣押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

8.讯问视频及辨认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启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启财盗窃他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启财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冉启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冉启财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冉启财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经查明被告人冉启财已退赃。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冉启财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酉阳县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丁春燕

书  记  员  吴  淇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换押提讯提解证1份

5.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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