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孟
全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2月2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于2020年3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冉孟全饮酒后在重庆市渝北区龙升街120号“张抄手”门市附近公路上持剪刀拦截了行驶中的车牌为渝A6****的690路公交车,并持剪刀敲打车窗玻璃。公交车驶离后,冉孟全又持剪刀拦截了行驶中的车牌为渝B3****的出租车,并持剪刀捅刺驾驶员未果。随后冉孟全来到“张抄手”门市外人行道处的小桌旁边,见被害人汤某甲(男,殁年 47 岁)与其朋友苏某某正在吃饭,冉孟全突然上前用左手控制住汤某甲头部并用右手持剪刀捅刺汤某甲颈部,致汤某甲倒地后死亡。经鉴定,汤某甲系被锐器捅刺颈部致右颈内动脉断裂出血,终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鉴定,被告人冉孟全为普通醉酒状态,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被告人冉孟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剪刀;2.书证: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等;3.证人林某某、苏某某、靳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冉孟全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病理检验鉴定书、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等;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监控视频、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孟全故意杀死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忱祥
附件:1.被告人冉孟全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光盘 10 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剪刀扣押于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处。
5.被害人汤某甲的妻子曹某某、儿子汤某乙、女儿汤某丙、父亲汤某丁、母亲周某某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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