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二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冉小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重庆市开州区人,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镇**社区**组**号,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小区**幢**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甫俊,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街道**村**组**号,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苑**幢**单元**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12月22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原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6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宇,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重庆市开州区人,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街道**路**巷**号**单元**号,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小区**区**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君,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院**单元**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重庆市开州区人,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开州区**镇**街**号。因赌博,于2013年11月27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原开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1日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社区**组**号。因赌博,于2011年11月7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原开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桂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402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街**号。因赌博,于2019年7月10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4日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小龙、李甫俊、陈宇、李君、赵某某、张某甲、桂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下旬至12月10日期间,被告人冉小龙与被告人李甫俊、陈宇、李君、赵某某、张某甲、桂某某等人先后在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文峰街道、渠口镇、大德镇、镇安镇等地多个民房开设流动赌场,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为人民币1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起、3000元封顶,每盘牌抽取100元到300元不等的茶钱,每日夜间开场至次日凌晨结束,聚集数十人参与赌博。该赌博团伙成员多为长沙镇、开州城区的人员,冉小龙负责联系两方人员,安排工作人员利用抽头的钱向股东提供资金非法获利,并每日领取高额报酬;李甫俊、陈宇、李君、赵某某、张某甲、桂某某等人系股东参与分红获利,为吸引赌客参与坐“门头”赌博,其中赵某某占三分之一股,张某甲与桂某某合占一股。赵某某于2019年12月2日退出参与开设赌场,张某甲、桂某某中途退出开设赌场后又重新加入。该赌场开设期间共抽头渔利57万余元,其中冉小龙、李甫俊、陈宇参与开设赌场期间,赌场共抽头渔利57万余元;李君参与开设赌场期间,赌场共抽头渔利47万余元;赵某某参与开设赌场期间,赌场共抽头渔利46万余元;张某甲、桂某某参与开设赌场期间,赌场共抽头渔利29万余元。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冉小龙、李甫俊、陈宇、李君、张某甲被民警抓获。2020年1月30日、2月23日,被告人赵某某、桂某某分别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冉小龙退缴犯罪所得2万元,赵某某退缴犯罪所得1.7万元,桂某某退缴犯罪所得0.9万元。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规劝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投案自首。
被告人冉小龙、李甫俊、陈宇、李君、赵某某、张某甲、桂某某与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均情节严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记账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冉小龙、李甫俊、陈宇、李君、赵某某、张某甲、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小龙、李甫俊、陈宇、李君、赵某某、张某甲、桂某某与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其中冉小龙、李甫俊、陈宇参与抽头渔利57万余元、李君参与抽头渔利47万余元、赵某某参与抽头渔利46万余元、张某甲与桂某某参与抽头渔利29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七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冉小龙、李甫俊、陈宇、李君、赵某某、张某甲、桂某某系共同故意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甫俊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桂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均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桂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桂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向宇
检察官助理 陈颖
2020年4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冉小龙、李甫俊、陈宇、李君、张某甲现均
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桂某某
均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赵某某联系电话:
1508448****,桂某某联系电话:15523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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