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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应庆、刘道波、吴定安盗窃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冉应庆,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7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住所地同前。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2018年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5000元,2020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4日被黔江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道波,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住所地同前。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1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被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9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4日被黔江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定安,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7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住所地同前。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被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被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9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4日被黔江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应庆、刘道波、吴定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中下旬,被告人吴定安从同案人员冉应庆的四哥冉某某处借到鄂EB****号黑色现代小车,并载着同案人员刘道波、冉应庆一起从广东省惠州市陈江镇出发往重庆方向行驶。因害怕违章,三人将车辆牌照套换成贵AF****号牌。同年7月25日11时许,三人驱车到达重庆市黔江区舟白街道武陵大道经贸学院外路段时,发现独自等车的被害人罗某某。刘道波、冉应庆、吴定安三人在车上,简短商量以曾经实施的“丢包、捡钱、分钱”方式,伺机实施犯罪,吴定安负责驾车接应,刘道波负责丢包,冉应庆负责与被害人搭讪。

之后,被告人冉应庆与刘道波两人先行下车,首先由冉应庆背着蓝色双肩包上前与罗某某搭讪并佯装和罗某某一起等车,之后刘道波假装路过时不慎将自己的钱包掉落在地上,冉应庆迅速将刘道波故意掉落的钱包捡起,当着罗某某的面翻看钱包内的现金,罗某某见状提出两人分钱,冉应庆当即同意。之后吴定安驾车从两人身边缓慢经过,冉应庆假装将吴定安驾驶的车辆拦下要求搭车,上车后冉应庆与罗某某一起坐在车辆后排座位,冉应庆从双肩包内拿出一条粉红色毛巾将捡来的钱包包住藏在自己身后座位上。吴定安驾车继续行驶没多远,刘道波便以寻找钱包为由将车辆拦下坐上副驾驶位置。在车上刘道波称钱包内有现金和银行卡,要求查看罗某某和冉应庆身上的现金及手机转账记录来证明,冉应庆遂主动将身上的现金、手机、双肩包交给刘道波检查,罗某某见状也将自己身上的现金人民币600元、手机及挎包交给刘道波检查。刘道波在翻看罗某某的微信转账记录时,借机询问罗某某的手机开机及微信支付密码,并在翻找挎包期间将罗某某的一部华为畅享手机盗走。得手后,刘道波让罗某某下车,但以要找冉应庆的麻烦为由不准冉应庆下车。在罗某某下车后,吴定安迅速驾车载着刘道波、冉应庆逃离现场。

同日11时36分许,被告人刘道波在位于黔江区正阳街道桐坪居委5组正舟路南段1615号的黔达超市(商户名:黔江区权联副食经营部)使用盗窃来的被害人罗某某的手机消费2120元,用于购买二条中华牌香烟、一条千里江山牌香烟,并兑换现金600元。

2020年7月29日,黔江区公安局民警在重庆市万州区海潮招待所将被告人冉应庆、刘道波、吴定安抓获,并从三人随身物品内查获一条中华牌香烟、被害人罗某某丢失的华为畅享9手机及驾驶的车辆。被盗的一条中华牌和千里江山牌香烟被刘道波、吴定安消费,600元现金用于三人生活开销以及车辆加油、高速公路过路费开支。

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华为畅享9手机价值699元。

案发后,被告人冉应庆主动退还被害人罗某某现金300元。被盗华为畅享9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后后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透明塑料口袋、中华香烟一条、贵AF****车牌;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前科查询、刑满释放证明、罗某某提供的购买手机记录截图、刘某某提供的黔达超市相关交易记录手机截图、罗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和手机微信交易记录截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黔江区烟草专卖局证明、收条、发还物品清单、调取通知书及黔达超市监控视频截图、调取通知书及重庆黔江盛世峡城宾馆2监控视频截图、扣押手机及细目照片等书证;

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5.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8.被告人冉应庆、刘道波、吴定安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告人冉应庆、刘道波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应庆、刘道波、吴定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应庆、刘道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该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相当,不分主从。被告人冉应庆、刘道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定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冉应庆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道波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礴

检察官助理:陈胜霞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冉应庆、刘道波、吴定安现羁押于黔江区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3张、释放证明2份、讯问笔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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