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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应海盗窃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冉应海,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71995********,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4日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应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冉应海至福州市晋安区**路**号**配件店内,趁被害人谢某某把魅族牌手机放在收银台上充电时,将手机盗走自己使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55元。

2、2019年11月25日4时许,被告人冉应海至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激情网吧内。趁被害人王某某睡觉之际,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55号机位左侧桌面上的黑珍珠色vivo牌手机盗走。后于当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冉应海将赃物手机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福州市晋安区**路**号**手机店。经鉴定,被盗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26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到手机的物证照片;

2、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返还清单、视频截图、手机销售凭证、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谢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冉应海的供述与辩解;

6、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榕价认扣【2019】1003、100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应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应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曾因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又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89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应海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冉应海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冉应海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 冰

检察员:何文骏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冉应海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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