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228号
被告人冉开明,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2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南川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1988年8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原成都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5年3月28日因犯诈骗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9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思清,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单元**号。2009年8月20日因犯制造毒品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7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2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开明、王思清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7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同年9月23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晚,被告人冉开明在成都市龙泉驿区**街**小区**栋**单元**号房(以下简称“**”号房),将制毒原料麻黄素和制毒工具等装进纸箱后,指使被告人王思清将纸箱从该房搬至停放在地下停车场的川A*****别克轿车内,随后冉开明和王思清驾驶该车前往龙泉驿区十陵镇青龙湖边一树林内进行毒品粗加工(俗称“放烟子”),事后冉开明和王思清又驾车将粗制毒品运回小区,期间王思清按照冉开明安排将装有粗制毒品的纸箱和铁桶从地下停车场搬至“**”号房后离开,冉开明则在房内继续加工提炼毒品。同年4月23日17时许,民警在该小区内将冉开明挡获,并在“**”号房内查获三角架、水泵、防毒面具等大量制毒工具,同时查获甲基苯丙胺 327.89克(含量为44.7%至57.2%之间),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液体和固液混合物1921.85克(含量为2.6%至16.3%之间)。当日21时许,民警在成都市成华区民兴北二路将王思清挡获,并在其暂住地查获自制吸毒工具,以及甲基苯丙胺15.39克(其中2.11克含量在52%至56.5%之间,13.28克含量为0.5%)。
另查明,2019年3、4月份,被告人王思清在成都市成华区暂住地多次容留李某甲、李某乙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现场勘验笔录、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开明、王思清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制造320余克甲基苯丙胺及1920余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液体和固液混合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且数量大。被告人王思清非法持有15余克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且数量大。被告人王思清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冉开明的刑事责任,以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王思清的刑事责任。在制造毒品的犯罪行为中,被告人冉开明、王思清系共同犯罪,其中冉开明系主犯,王思清系从犯,二被告人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思清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其刑罚执行完毕后再实施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思清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万能
书记员:唐信思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冉开明、王思清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2、卷宗肆册,光盘贰拾叁张,补充材料壹份;
3、从被告人冉开明处查获63650元人民币,同时扣押冉开明犯罪时所驾川A*****别克轿车一辆,其余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4、提讯证及换押证各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