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湄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冉旺旺,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8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乡**路**号**号**室。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8月8日被湄潭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2019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7月17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9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旺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冉旺旺与殷某某(另案处理)、冯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张某甲(另案处理)、赵某某等人在湄潭县湄江街道“华畅”KTVA02包房喝酒,同在该KTV喝酒的被害人张某乙经过包房时遇见赵某某,因张某乙与赵某某相互认识,便与赵某某打招呼,同时用手碰了一下赵某某。冯某某由此产生不满,与张某乙发生口角,随后冯某某返回包房喊了一声“出来”,冉旺旺与殷某某、李某某、张某甲等人冲出包房,使用拳脚、啤酒瓶殴打张某乙,致张某乙受伤。经湄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乙所受伤害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唐某某、冯某某、殷某某、李某某、张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冉旺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湄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旺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旺旺伙同殷某某、冯某某等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冉旺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孙贵忠
2020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冉旺旺现羁押于湄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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