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渡检刑诉〔2020〕1021号
被告人冉晓波,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九龙坡区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号**幢**单元**。2020年10月17日因吸毒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4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9月8日刑满释放;2017年10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5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20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1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晓波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0时许,经事前微信联系并收取毒资,被告人冉晓波在重庆市大渡口区**小区**幢负一楼将一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0.92克)贩卖给李某某。交易完成后冉晓波被抓获,毒品被查获。民警另从冉晓波处查获三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共计2.82克)和贩卖毒品使用的手机一部。经鉴定,上述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手机物证照片;
2.《户口页》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冉晓波的供述和辩解;
5.《毒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6.提取、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晓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晓波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数量为3.7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晓波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冉晓波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量刑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冉晓波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百五十六条,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冉晓波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涉案毒品和被告人冉晓波贩毒使用的手机一部分别系违禁品和作案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应当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欢
检察官助理 高李涛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冉晓波现羁押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补充材料一页,光盘三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