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李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初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冉李桃与徐某某、冉某某、李某某、秦某某(均另案处理)在重庆市忠县金鸡镇、黄金镇、三汇镇、白石镇、马灌镇、洋渡镇盗窃中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已废弃或者仅少部分用户在使用的博华牌电缆线,后部分电缆线卖至重庆市丰都县**塑胶厂,部分电缆线被忠县公安局扣押。其中,被告人冉李桃参与盗窃10次,涉案金额74904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9日、10日、11日晚,被告人冉李桃与徐某某、秦某某、冉某某、李某某三次在忠县金鸡镇黄龙村、新学村盗窃电缆线。其中,型号为HYA100×2×0.4、HYA100×2×0.5、HYA200×2×0.4的电缆线分别长688.5米、174米、80米。经忠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下同),被盗电缆线价值共计14140元。
2.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冉李桃与徐某某、秦某某、冉某某在忠县黄金镇甘田村盗窃型号为HYA100×2×0.4的电缆线664.3米。经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9473元。
3.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冉李桃与徐某某、秦某某、冉某某在忠县黄金镇绍溪村盗窃型号为HYA100×2×0.5的电缆线445米和型号为HYA200×2×0.5的电缆线230米。经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共计10854元。
4.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冉李桃与徐某某、秦某某、冉某某在忠县黄金镇凉泉村盗窃型号为HYA50×2×0.5的电缆线672.3米。经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共计5950元。
5.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冉李桃与徐某某、秦某某、冉某某在忠县黄金镇黄土村盗窃型号为HYA50×2×0.5的电缆线200.2米。经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共计1772元。
6.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冉李桃与徐某某、秦某某在忠县三汇镇苗耳村4组盗窃型号为HYA100×2×0.5的电缆线177.1米。经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共计2801元。
7.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冉李桃与徐某某、秦某某在忠县白石镇明星村2组盗窃型号为HYA100×2×0.5的电缆线225.1米。经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共计3561元。
8.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冉李桃与徐某某、秦某某、冉某某在忠县白石镇万板村盗窃型号为HYA500×2×0.4的电缆线560.6米。经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共计18220元。
9.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冉李桃与徐某某、秦某某、冉某某在忠县马灌镇大桥村8组盗窃型号为HYA50×2×0.5的电缆线365米。经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共计3230元。
10.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冉李桃与徐某某、秦某某、冉某某在忠县洋渡镇上祠村盗窃型号为HYA100×2×0.5的电缆线309.9米。经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共计价值49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冉某某、李某某、秦某某、张某某、肖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冉李桃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忠县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辨认笔录:被告人冉李桃辨认盗窃地点和辨认同案人员的辨认指认笔录、证人徐某某、冉某某、李某某、秦某某辨认盗窃地点和辨认同案人员的辨认指认笔录、忠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李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李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李桃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冉李桃与徐某某、冉某某、李某某、秦某某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冉李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冉李桃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潘春燕
附:
1.被告人冉李桃住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光盘九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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