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冉松,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78********,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乡**村**,住佛山市三水区**镇**广场**座**,2013年12月10日因开设赌场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6年2月28日释放。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松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冉松在2019年5月24日容留卖淫人员熊某某、朱某某在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号**铺位置进行卖淫,冉松从中每宗卖淫交易中收取50元提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熊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冉松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松容留二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展宏
1.被告人冉松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六张。
3.《量刑建议书》七份,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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