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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林、黄华明抢劫案)_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冉林(曾用名冉海波),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地区松桃苗族自治县******组,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华明(绰号老三婆),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地区松桃苗族自治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铜仁地区江口县**街**幢**单元**楼。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林、黄华明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3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15日,自2020年4月14日至2020年4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5月间,同案犯孟某某(已因本案被判刑)受雇位于本区清源街道办事处环山村花园头被害人魏某某的废品收购店。同年6月21日,被告人冉林、黄华明伙同孟某某预谋抢劫被害人魏某某,孟某某将魏某某每天早晨到废品收购店上班的时间、废品收购经营款的携带、藏放、使用情况提供给黄华明、冉林,并建议在清晨魏某某开店时作案。同月23日6时许,冉林、黄华明伙同李某某(已因本案被判刑)三人潜入魏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店内,再次与孟某某商议抢劫魏某某事宜。同日8时许,被害人魏某某到废品店上班时,被冉林、黄华明、李某某持健力棒击打头部致伤昏倒,三人抢走魏某某身上携带的400余元后逃离现场。被害人魏某某被送解放军第一八0医院抢救,同月27日上午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魏某某系头部遭受钝物多次打击致颅脑骨折、颅脑严重损伤并发张力性气胸而死亡。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冉林在贵州省贵阳市被抓获;同日,被告人黄华明在贵州省铜仁市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报告表、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工作说明、臂力器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简某某、邱某某、冉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冉林、黄华明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李某某、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尸检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方位图、现场照片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公安机关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林、黄华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傅迪珊

检察官助理  郑贤艺

2020年4月28

附件:1.被告人冉林、黄华明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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