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沿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冉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64********,土家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2020年8月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沿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65********,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2020年8月1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沿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冯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4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冉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做工程差资金周转为由,承诺以月息2%至5%不等的回报为利诱,通过口口相传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900万元,其中,被告人冯某明知其丈夫冉某向社会吸收资金,帮助冉某以上述方式共同吸收社会资金235万元。被告人冉某和冯某募集到资金后,实际分别支付集资参与人几个月至几年不等时间的利息后因资金断缺便停止支付利息。
2020年8月7日冉某主动到案,2020年8月17日冯某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拘留证、逮捕证、银行流水、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冉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冉某、冯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文件检验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冯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冯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冯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冉某、冯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冉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十万元,建议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敖晓云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冉某羁押于沿河县看守所,冯某羁押于沿河县万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起诉书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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