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沿检刑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冉某刚,男,1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9******,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沿河县),住沿河县**镇**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沿河县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22日,被沿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冉某瑶,男,1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9*******,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沿河县,住沿河县**镇**村一组,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沿河县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22日被沿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刚、冉某瑶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3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于于2020年4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冉某刚于2018年至2019年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通过QQ空间发布低价出售手机的虚假信息,编制虚假订单详情等手段,诈骗被害人黄某秋、汤某林、单某周等人,诈骗金额共计31683元人民币。被告人冉某瑶明知冉某刚以虚假事实低价出售手机在网络上实施诈骗,仍然帮助冉某刚收取诈骗资金4891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刚、冉某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金额共计31683元人民币,被告人冉某瑶明知冉某刚在网络上实施诈骗,仍然帮助冉某刚收取诈骗资金4891元人民币。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冉某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冉某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不适应缓刑,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勇
检察官助理:李群霞
2020年5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冉某刚居住**镇**村***组,电话1988******;被告人冉某瑶**镇**村*组,电话18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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