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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勇涉嫌盗窃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318号 

  犯罪嫌疑人冉某甲(自报),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直辖行政单位天门市,住天门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普宁市检察院批准,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冉某甲经预谋后,于2019年12月15日凌晨1时某某,驾电动车携带1把老虎钳及1把螺丝刀,到广东省普宁市占陇镇溪东村垃圾回收站,趁无人之机,持老虎钳及螺丝刀把三轮电动车上的电池拆下来,盗窃被害人闫宁某某五辆电动车上的5个电池。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上述被盗电池中的3个归还被害人,另2个电池被冉某甲以人民币20元的价格出卖

二、被告人冉某甲于2019年12月25日左右的一天凌晨零时某某,到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斗文村顶河片一下山某某平房厝门口大埕,采用上述手段,盗窃被害人许电波一辆三轮电动车上的5个电池。案发后,上述电动车5个电池已追回归还被害人。

三、被告人冉某甲于2019年12月30日凌晨2时某某,到普宁市流沙北街道西园居委会后栋楼下,采用同样的手段盗窃被害人张某某一辆电动车上的10个电池。案发后,上述电动车电池中的5个电池已追回归还失主,另5个电池被冉某甲以人民币200元出卖

普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冉某甲盗窃20个电池共价值人民币17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盗窃现场视频截图、被盗电池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接收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发放物品清单,普宁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协助函》,收款收据,《认某某具结书》;2.被害人闫宁某某、许电波、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冉某甲的某某;4.鉴定意见:普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XX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冉某甲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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