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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某、安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一部刑诉〔2020〕Z406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01986********,土家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栋**房。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3月4日被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1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安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4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村**巷一民宅。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7月28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5年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4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街道办**村**号,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路**号**栋**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东泽,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11986********,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号,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公寓。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9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欧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2196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路**巷**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安某某、何某某、王东泽、欧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22时许至19日1时许,被告人冉某某、安某某通过被告人何某某的介绍,租用被告人欧某某位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路**巷**号的**房开设流动赌场,设定“三公大吃小”赌博方式、提供赌具,并雇请被告人王东泽为赌场带赌客、“望风”、被告人何某某为赌场带赌客。同时,被告人冉某某、安某某在赌场派牌、抽水,先后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5000多元。2020年3月19日1时许,上述五被告人在上述赌场被公安机关抓获,起获赌资人民币21785元、赌具扑克牌1副及电动麻将桌1张、违法所得人民币1389元,抓获涉赌人员20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被告人和证人指认现场、赌具、赌资、微信记录等材料,移动电话通讯记录材料,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电子数据,证人证言,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安某某、何某某、王东泽、欧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安某某、何某某、王东泽、欧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东泽、何某某、欧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东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冉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被告人安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被告人王东泽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被告人欧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纂

2020年7月24

                                     

附件:

1.被告人冉某某、安某某、何某某、王东泽、欧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光碟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涉案赌资人民币21785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389元、赌具扑克牌1副及电动麻将台1张、涉案手机黑色苹果牌手机1部、黑色Vivo牌手机1部、蓝色小米牌手机1部、黑色OPPO牌手机1部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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