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45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200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200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09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15年3月刑满释放;201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附**号。2010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冉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201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冉某某、周某某经共谋后至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金科天宸工地,趁无人之机,将工地内的400多个扣件搬至工地外马路边,后被被害人发现,被告人将扣件遗留在现场后逃离。经鉴定,被盗扣件共价值人民币19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扣押、称重、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张某某、冉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被告人张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冉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邹 祥
检察官助理:吴东方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1363831****、周某某1778338****、冉某某1872587****现监视居住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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