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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某、杨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577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北碚区,住重庆市铜梁区**街道**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05年12月27日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9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2时许,被告人冉某某和杨某某共谋盗窃后,来到重庆市渝北区北城空港天地集中商业区工地车库内,将被害单位重庆**实业有限公司存放在该车库内的共计33米长的三峡牌WDZB-YJY-4*240+1*120mm2电缆线截断为九截后盗走。经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16199.04元。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冉某某和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涉案电线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被盗电线长度测量图及相关凭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冉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证结论书;

5.刑事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冉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如实均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冉某某、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幸蒙蒙

检察官助理:刘 畅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冉某某、杨某某现均被监视居住;冉某某联系电话:1512308****、杨某某联系电话:1898363****;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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