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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某、陈某某等3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519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41971********,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2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28日转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21983********,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2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28日转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福清市**街道**村**号废品收购站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村**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号废品收购站。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2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6日晚上,被告人冉某某、陈某某一起到福清市**镇**村**号被害人倪某某的厂房内,盗走两个配电房内4个配电柜内的铜块、开关等物品。后被告人冉某某、陈某某将盗得物品以人民币3000余元卖给被告人冯某某,被告人冯某某在不知系赃物的情况下收购了这些物品。被告人冉某某、陈某某将所得赃款平分。本次盗窃致4个配电柜被损坏需修复,经鉴定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50286元。

2.201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冉某某、陈某某一起到福清市石竹街道福清市**有限公司废旧厂房内配电房,由陈某某在门口望风,冉某某进入配电房拆卸配电柜内的铜板。被告人冉某某拆了3、4块铜板后被人发现,二人便丢弃铜板逃离现场。

3.2020年8月15日晚,被告人冉某某、陈某某一起到福清市**镇**村村口被害人孙某甲的福清市**有限公司和福清市**有限公司旧址内,冉某某、陈某某将上述地点的2台变压器的内芯和1个配电箱内的铜块拆卸盗走,共盗得铝质内芯220斤、铜质内芯330斤、铜块61斤。次日被告人冉某某将盗来的赃物卖给被告人冯某某,冯某某在明知可能系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经鉴定冯某某本次所收购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9765.6元。本次盗窃致上述2台变压器被损坏无法修复、1个配电柜被损坏需更换,经鉴定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47635元。

4.2020年8月18日晚,被告人冉某某、陈某某一起到福清市**镇**村村口被害人李某乙的**回收站旧址,冉某某、陈某某将该回收站配电房里配电柜的铜块、电缆铜芯等盗走,共盗得铜块130斤、电缆铜芯91斤。次日被告人冉某某、陈某某将盗来的赃物卖给被告人冯某某,冯某某在明知可能系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经鉴定冯某某本次所收购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4795.7元。本次盗窃致上述配电柜被损坏需修复,经鉴定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24500元。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冉某某在福清市**镇**村**号租住处被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在福清市**镇**村**号租住处被抓获。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冯某某在福清市**街道**村**号废品收购站被抓获,被告人冉某某、陈某某、冯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的绝椽杆、铝线圈等物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福建广聚电气技术设备有限公司报价单、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倪某某、孙某乙、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冉某某、陈某某、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搜查扣押笔录、相片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陈某某共同四次窃取他人财物,其中一次未遂,给失主造成损失可估价部分共计人民币122421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冯某某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数额达人民币14561元;被告人冉某某、陈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冉某某、陈某某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冯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陈某某部分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未遂部分可比照即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冉某某、陈某某、冯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冉某某、陈某某、冯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捷

2020年12月11日

附注:

1.被告人冉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被告人冯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福清市**街道**村**号废品收购站,联系电话1576773****;

2.卷宗2册共计230页;

3.光盘2张;

4.证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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