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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某、陈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璧检刑诉〔2020〕Z474号

被告人冉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7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璧山区人,住重庆市璧山区**街道**路**号**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8月1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9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璧山区人,住重庆市璧山区**小区**栋** ,户籍地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8月1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3日期间,范某某(另案处理)为骗取钱财,租用重庆市璧山区**街**号**单元**室等地作为办公地点,以“重庆**传媒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招聘,形成了以业务员冒充网络女主播身份进行虚假恋爱,通过网络平台骗取被害人钱财的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该团伙通过深圳**网络科技公司开发的“美岁直播”网络直播平台和成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乐娱秀场”网络直播平台(注:范某某在2019年2月前运营“天娱”网络直播),招聘女性在平台上进行直播,招聘业务员冒充女主播的身份添加各类相亲类社交软件上的男性被害人为好友,由业务员按照范某某提供的 “话术”模板在微信上与被害人聊天,吸引被害人进入女主播直播间观看直播,让被害人误以为与其聊天的业务员就是女主播本人。随后,在公司老板、女主播的配合下,业务员与被害人“虚假恋爱”骗取对方信任,并以表白、与公司解约要完成任务、见面、平台PK等理由诱骗被害人在直播平台上充值和购买礼物送给女主播,最终达到骗取被害人钱财的目的。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31日,该团伙以朱某某(另案处理)为美岁直播“晓甜甜”直播间和乐娱秀场“晓甜甜”直播间的女主播,以罗某某(另案处理)为美岁直播“小雨涵”直播间的女主播,招聘被告人冉某某、陈某某担任业务员冒充罗某某的身份以上述方式实施诈骗。业务员通过在公司领取底薪,并按照业绩高低分比例提成获取非法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冉某某于2019年11月至12月在该团伙担任业务员,其参与诈骗被害人周某某的金额为13816元;

    2.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7月至8月期间在该团伙担任业务员,其参与诈骗被害人于某某、孟某某的金额为11920.9元;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冉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行到璧山区公安局投案;2020年4月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微信聊天截图、充值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孟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冉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人员辨认笔录;

6.深圳**公司交易记录的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冉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冉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建议对被告人冉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决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安德星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冉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734799****;被告人陈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87501****;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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