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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公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111975********,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及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镇**村**村组**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9月3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2020年3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6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冉某某驾驶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攀枝花市仁和区啊喇乡永富街沿岔官路往大田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攀枝花市仁和区啊喇乡岔官路7KM+800M(啊喇乡永富变电站)路段时,与前方苏某某驾驶并载着张某某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摩托车受损、苏某某及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冉某某下车后只看见张某某倒地并与其发生争执,为怕惹麻烦便骑着摩托车离开现场。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苏某某“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厘米以上”、“颅骨骨折”,其人体损伤符合三个重伤二级、一个轻伤一级、一个轻伤二级;经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交警大队集体研究后定责认定,被告人冉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理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认定冉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苏某某、张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文书及材料;冉某某的供述;苏某某的陈述;张某某等人的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俊宏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冉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50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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