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冉某某交通肇事案)_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县**镇**村**组**号,现住琼海市**镇**居委会**村**号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琼海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9月25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8日23时9分左右,被告人冉某某饮酒后驾驶琼C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邹某某沿琼海市嘉积镇东风路自金日酒店方向往红色娘子军雕像方向行驶。途经东风路意尔康鞋店前路段时,适遇林某甲驾驶琼C1****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林某乙在其前方同向行驶。由于被告人冉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致使两车发生碰撞,结果造成被告人冉某某、邹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四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琼海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冉某某因受伤昏迷已被送往琼海市人民医院,琼海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处理完事故现场后,前往琼海市人民医院,并在琼海市人民医院对被告人冉某某提取血液样本送检。2018年11月20日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做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告人冉某某血液样本中酒精浓度为217mg/100ml。2019年4月10日琼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冉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邹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无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冉某某无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系无证驾驶;被害人邹某某人体损伤程度经鉴定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冉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大部分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琼C1****、琼C1****号牌二轮摩托车(相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

取保候审保证书、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交通违法记录查询结果、协议书、收据、谅解书、办案说明;

3.被害人的陈述:邹某某、林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

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三人不同程度受伤的危害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冉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冉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冉某某醉酒无证驾驶二轮机动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酌情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冉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大部分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红印

                                                 书 记 员:刘博亚

                                                  2020年10月20


                                                           

附:1.被告人冉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琼海市**镇**

居委会**村**号出租屋,联系方式:

15595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