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03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10时,被告人冉某某驾驶渝A*****号大型普通客车由万州区大周镇出发向周家坝行驶。11时许,车行驶至北山大道陶家坪路口500米人行横道时未减速停车让行,先后与正在横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胡某某及同向左侧车道行驶的由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渝A*****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胡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0时许死亡、渝A*****大型普通客车、渝A*****号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冉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冉某某主动报案并施救,与被害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收条、谅解书;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冉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长康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冉某某现在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附**号其家候审(电话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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