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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二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01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路**号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鲁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冉某某驾驶号牌为贵******的小型普通客车由鲁甸县**镇**小区路段停车位中驶离,左转弯时碰撞碾压被害人李某某,造成李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鲁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冉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2、自首。3、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判处其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佳

检察官助理:杨娆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冉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交通事故赔偿收据、谅解书、保险结算文书等材料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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