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91********,汉族,中专文化,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农村居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冉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1时许,被告人冉某某驾驶渝AW****号小型轿车由武胜县赛马镇场镇向烈面镇方向行驶。11时13分,当车行驶至武胜县赛马镇雀林村一组高某某房屋外路段处时,车辆右前角撞到公路右侧边上行人王某某,致王某某受伤经送武胜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4月12日死亡及车辆部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2020年4月20日,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在事故中被撞击后跌倒,其头部与钝性物体猛力碰撞、擦挫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肺部感染继发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2020年4月28日,武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冉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冉某某报案至武胜县公安局,并在现场等待警方处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5月11日,冉某某与被害人家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违反道交法的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冉某某承认指控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冉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长江
2020年7月28日
附:1.被告人冉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982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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